歐盟RoHS指令
RoHS指令(EU Directive 2002/95/EC)(以下稱為「歐盟RoHS」)要求,2006年7月以後進入市場的電子電氣裝置中不得使用以下6種物質。
該RoHS指令於2011年6月8日修訂為歐洲議會、理事會指令(2011/65/EU),原RoHS指令已於2013年1月2日失效,自2013年1月3日起由修訂後的RoHS取而代之。
另外,本次修訂並未更改使用限制物質及其最大允許濃度。
- 鉛(0.1wt%)
- 水銀(0.1wt%)
- 鎘(0.01wt%)
- 六價鉻(0.1wt%)
- PBB(多溴聯苯類)(0.1wt%)
- PBDE(多溴二苯醚)(0.1wt%)
※括號內的數值表示均質材料的最大允許濃度。
不過,該指令同時在附錄中列出了部分用途,規定這些用途可不受上述6種物質的使用限制,其中與KOA產品有關的項目如下所示(截至2021年7月)。
- 最大鉛含量為4wt%的銅合金
- 高融點焊錫中含有的鉛(即鉛含量達85wt%以上的鉛基合金)
- 除了電容器的電介質陶瓷外,玻璃或陶瓷(例如壓電元件)或以玻璃、陶瓷為基材的化合物中含鉛的電氣電子元件
訂購產品的名稱中如果需要指定端子表面材質是有鉛端子還是無鉛端子,客戶在購買RoHS產品時,請選擇不含鉛(Pb)的端子表面材質。
有關詳細內容請向本公司在當地的經銷商聯絡諮詢。